作为NGOCN的长期用户,看了NGOCN招聘总经理,招聘广告包含了认股权的激励,加上想起了较早前见鬼的日志上所写的如果NGOCN盈利如何的问题。不禁有些疑问,NGOCN正在私有化吗﹖
不是说公益机构不可以有商业经营活动,只要有关经营活动的收益用于公益事业,例如开展公益活动,包括适度改善员工工资待遇甚至发放适当的绩效奖金(但不是分红)。但如果机构的商业运作所获得的收益可以被用于股东的分红,对于公益机构来说将是匪夷所思的。
举个夸张的例子,当有天某基会说,我们不打算再成为慈善基金组织了,我们将会改制成为公司,进行商业经营,包括经营房地产。不过大家放心,我们会把经营收益大部份用于公益活动,只会小部份用于高层及股东的分红,而且说不定我们会亏本呢。当然由于我们已是公司,如何分红是我们内部的决定。----这将是难以想象及无法接受的。幸而,基金会相关法律法规不会允许这样的事情发生,民办非企业的注册机构法规上也不会允许这样做。
但由于我国的特殊情况,不少草根公益组织使用商业注册,但基本上遵照公益机构原则运作。但假如可以出现当一个机构发展到一定程度,却可以把之“私有化”,变成完全的公司运作,包括采用股东及管理层分红。可以说这再不是一个公益机构,而是会做公益活动的公司而已。但问题是,之前公益机构累积的有形、无形公益资产便被私有化了。
重复一下,我觉得公益机构可以从事有盈利的活动以用于更好地开展公益工作,但盈利不应被“私有化”。
希望我对于NGOCN是否私有化的疑虑是过虑的。当然也希望NGOCN能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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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红最重要不仅是多少比例的问题,而是性质的问题。当草根NGO艰苦成长之时,如果我们不自己坚守基本原则,只会使草根NGO的生存环境更为恶劣,权宜之策可能会毁掉自我保护的廉洁长城。
现在所有问题都归结为生意
有本事的人就是能人,黑白猫嘛
活的好,管它呢即使得罪所有人
听起来好像很严重,可事实上就是这么严重!
大家都知道,由于我国注册公益机构(如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或慈善基金会)非常困难,所以大家会理解和接受草根NGO或没有什么背景的人士使用公司注册,但声称是公益机构,其性质和正式公益机构注册的没有分别。可是,当人们发现,其支持的所谓公益机构,可以被个人私有化,可以按股权分红。这对于工商注册的NGO的公信力有可能是灾难性的打击。
再换另一个角度吧,一家民办非企业机构,其高层及理事会可以把机构私有化或瓜分股权再分红吗﹖很明显,这是法规所不容的,更是公众所不容的。大家也会觉得这和挪用公款没有差别吧!那么工商注册的公益机构就可以吗﹖如果可以,那只是利用其工商注册的身份而已。但这明显背叛了公众的信任,和大家的约定俗成。
如果真的想用真正的私人公司方式运作,可以分红等,那应该另起炉灶。而不是把公益机构私有化。
或者,为免误解,需要再强调个人的观点,公益机构可以有商业经营活动,只要其盈利用于公益工作。公益机构工作人员、高层管理人员可以改善工资待遇,甚至有适度的奖金鼓励,但不是瓜分股权分红。
这里涉及到一个工商注册的公益机构的产权(包括有形和无形的资产)到底是谁的?是股东的?还是理事会的?如果理事会和股东决定这个公益机构从明年起可以分红,是不是就可以?
如果这个公益组织必须走市场化的路来提供更好的服务,那该如何保护之前所积累的公益的资产?
如果说现在必须采用市场化的途径来使NGOCN做得更好,那至少可以探讨一下如何把它从一个公益组织转型成为一个做公益的企业的同时,又能对这些问题有个好的交代,不至于影响其他工商注册的公益组织在获得捐款时产生更多不信任。
不过,更重要,NGOCN在开始已言明是公益机构,利益相关者(使用者、志愿者、资金支持者等)的支持,是建于这个前提的。在这样情况下,其性质与民办非企业相类似,与社会企业是有所差别的。除非在此改制之时,仍规定不能按股权分红,则其性质仍与民办非企业同类别。否则仍存在把公益资产私有化,把之前累积有形或无形资产的公益资产转化为私人所有的问题。
同时建议所有工商注册的公益机构股东签署一份参考公益机构关于未来资产情况分配的方案,以备相关资助方和志愿者及公众知晓。
“非营利的产权不存在一个完整的产权拥有者。”因为捐赠人、受赠人、受益人的三者分离,他们都不是产权的完整拥有者。捐赠人在转出资产时已经放弃了所有权,受益人作为不特定多数,也无法成为所有权实体。而受托人(公益组织),作为受托人,享有“有限责权”,即对资产的处分、经营、管理等使用权,并且这种权利只能在授权的限度范围内行使。同时,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受益人,都不享有资产的自由转让权。
从这些分析里面能看出,NGOCN的理事会或者任何一方,都无法做出决定说将NGOCN这个公益资产转为私人所有或将收益分配。
目前看来比较可行的方式是BUY42提到的,由NGOCN这个公益组织再成立一个控股公司,NGOCN所占股份的受益仍然用于公益目的,不作分配,而其他股东可以从中分红。这样至少能在法理上说得通一点。
我是一名NGO的工作人员,也曾参与若干工商注册NGO的建立。由于注册制度使然,不少公益机构只能工商注册,虽然其实际情况参差不一。但无论如何,工商注册的公益机构/NGO是目前公益事业和公民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份。人们对于这些机构的支持,更多是基于大家所认同的公益理念,虽然各人理解的理念不一定完全相同,但一些基本原则仍需被遵守,否则信任基础便会消失。试想想,作为一名志愿者、一名捐款者、一个资助者,当我们去支持工商注册的公益机构时,如果被一个强而有力的例子告知,以工商注册的公益机构,其未来有可能发展为公益资产被私有化。是否应当支持的疑虑便会产生。
我觉得这个方案,仍需考虑几个相关问题,一是NGOCN的所有权仍掌握在NGOCN理事会/执委会或其受委托的人的手上,没有被变相转移资产股权;二是NGOCN理事会/执委会或其受委托的持股人,其个人仍不会从股权的收益中收取利益,即收益仍归NGOCN整体。这里的股权包括NGOCN本身,以及建立新的社会企业时,NGOCN入股的部份,如果在新的社会企业内,NGOCN所属股权的持有者是代表NGOCN持有,并且不会获得个人的股权收益,则关联交易的问题也可大致获得解决;三是由于外包工作包含广泛,有可能是包括了NGOCN差不多的全部工作,那么外包合同的周期便会非常重要,其周期不宜过长,而外包的细致条件也非常重要,否则有可能出现第一点的疑虑。
现在要招总经理,要转商,我只是觉得我们之前说的所有的关于公益也可以用商业模式运作的话都变成了废话。连NGOCN自己都不支持这种概念,怎么帮草根发展?
现在要招总经理,要转商,我只是觉得我们之前说的所有的关于公益也可以用商业模式运作的话都变成了废话。连N
1)首先,公益机构(如果确认自己是公益NP性质,无论接受的款项是来自私人还是公众,它的性质和成果已经确认了来自于社会,也服务于社会)的产权是非常明晰的:属于公众和社会,只不过由这个机构代以执行,理事会代以监管。如果最后资不抵债倒闭的话,债权债务无形资产等等一般是在理事会和相关利益人的监督下,转让给其他公益机构。(这一条也基于国外非常明晰的破产法:如果宣告破产,那么无法抵资的债务不必偿还。但是会受到后续的惩治:如不能再开业,不能再借贷等等) ;在国内,债权债务由NGO的主管单位承接。
2)鉴于中国的特殊情况,很多机构是工商注册,走的是灰色路线。但是这样的出生,就决定了机构运作的不可控性:往左往右完全取决于股东和董事会---因为如果他们将资产按股份进行个人分配的话,违情但并不违法。但是大家忘记了,NGO的生存根本以及资源的攫取,就是因为它的本性:non for profit。所以人们才愿意无偿的提供社会资源,期待这个“交易过程“后的结果是社会利益的返还。如果违背了这个既定原则,社会资源就会离你而去。因为交易的基础不存在了:我提供给你社会资源,但你却用于个人分配。所以,轻易的启动”企业化“,必然会遭到社会资源的惩罚。
3)NGOCN现在要决定的是:到底完全做一个社会企业,还是依然以公益机构的形式运作。前者,可以通过第三方,计算无形和有形资产折算为股份,入资新的社会企业;并根据股份,年度分红。但是,这里的矛盾就是:pre"ngocn" 团队在入股前和入股后,定位是什么? 它还参与执行吗?如果不参与执行,它的层面应该高上一个层面,纯粹是投资方,然后把分红用来做其他的公益项目;如果参与执行,那就更古怪了。
后者:就是我说的,依然是公益机构运作,但是具体运作和广告,外包给一个纯粹商业公司运作。就像很多国外大型公益机构委托奥美之类做公关和传播外包一样。但是,pre-ngocn团队如果自己加入这个商业公司运作,就是利益输送了;非常忌讳的。
现在要招总经理,要转商,我只是觉得我们之前说的所有的关于公益也可以用商业模式运作的话都变成了废话。连N
1)首先,公益机构(如果确认自己是公益NP性质,无论接受的款项是来自私人还是公众,它的性质和成果已经确认了来自于社会,也服务于社
河南宋基會是基金會法人。NGOcn至今是工商註冊。
河南宋基會是將公募善款用於投資,投資是否違法自有相關法律規制。NGOcn的資金部分來自項目資助,項目之外的運營不受資助方控制。
yue童鞋,NGO能稱其為O,是有一群人在那裡的,當這群人集體決定走一條新的路,你我作為局外人沒有權利拉著人家。
對我來說,NGOcn是一個公益行業媒體,和《公益時報》是一個性質的,只不過可貴之處是她來自民間。《公益時報》要么算事業單位,要么市場化,你能要求它變NGO麼?
說到底俺就是一個看客。
“非
这里的讨论也不是想干涉他们,主要是这个问题将来难保其他NGO不遇到,也可以让大家提前多一些了解。
当然,有一个问题也值得考虑,为什么我们一定要找非营利机构合作?
看来现在提前暴露出了潜在的风险也是件好事呢
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组织似乎并不是随便说变就变的,如果已经注册为NGO,那在法律上绝不允许私有化,将公共资源转化为私人财产。
如果原来是注册为企业,而在做NGO的事(中国特有的),直接私有化了,好像在法律上不存在任何问题,但是确有欺骗公众之嫌疑。这对大陆NGO的发展会产生严重影响,以后我们都不敢确定,到底所谓NGO是不是NGO,到底是以盈利为目的还是非营利性。
现在社会企业的概念似乎非常火热,也受到追捧,但其实还是存在许多误区和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用企业的方法解决社会问题是一种非常有创新性的思路,但是投资收益是否可以分红,分红的比例如何界定,还有就是如何核算税费等问题,目前也没有那个国家有很好的解决方案。而这种将原有的NGO私有化的问题和建立一所社会企业似乎还有质的区别,一种是将原有的公益投入(虽然NGOCN并没有进行公共筹款,但这么多年来也是靠捐赠款在投入,推动其发展)变为私有,另一种是私人资产投入来办企业。所以,并不能用一个简单的社会企业概念来解答这个私有化的过程。
还是希望,法律制度能够完善,才能避免这种NGO和非NGO的混乱状态。
河南宋基會是基金會法人。NGOcn至今是工商註冊。
河南宋基會是將公募善款用於投資,投資是否違法自有相關法律規制。NGOcn的資金部分來自項目
政府下属的事业单位,与NGO是两回事,不能相提并论。NGOCN一直宣称是公益机构,只是它主要从事的新媒体工作,我看不出NGOCN可以免除作为一个公益机构所应承担的责任,当然由于我国注册制度的缘故,可能不一定有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过,我相信NGOCN理事会人员也不会认为NGOCN可以免除作为公益机构的责任。
1,NGOCN注册民非;
2,NGOCN也注册社会企业;
两条腿走路,这个中国目前这个社会情况下,最好的选择,记住,在中国,做事情,理想化就是死路一条,因为我们的社会大多数实力派很重视现实可得的具体利益,理想主义者,基本都在要饭的边缘。
愿NGOCN同仁,在处理相关问题之时,能够周全考虑。
共勉之!
对于你的用心,我默默感谢。